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29號
原告 呂隆峯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
被告 呂孟玲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
被告 呂常吉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三「共有之標的」欄所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即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D所示面積237.36平方公尺之第1層部分加強磚造〈含樓梯〉及1層部分鋼鐵架蓋烤漆板、編號D1所示面積51.54平方公尺、編號D2所示面積14.38平方公尺、編號D3所示面積26.2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共有之標的」欄位部分,漏列同一稅籍編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D2、D3部分,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