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29號

原告 呂隆峯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

被告 呂孟玲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

被告 呂常吉

呂俊儀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三「共有之標的」欄所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即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D所示面積237.36平方公尺之第1層部分加強磚造〈含樓梯〉及1層部分鋼鐵架蓋烤漆板、編號D1所示面積51.54平方公尺、編號D2所示面積14.38平方公尺、編號D3所示面積26.2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共有之標的」欄位部分,漏列同一稅籍編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D2、D3部分,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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