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龔彩鳳前於民國(下同)91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通信貸款契約之約定。詎料債務人102年4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5404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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