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蓁(即陳燕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901號、第902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冠蓁(即陳燕卿)與 黃銘亮 (另案通緝中)係夫妻關係,黃銘亮係址設南投市○○里○○○路○○○號之明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大公司)之負責人,陳冠蓁係該公司之總經理,其二人明知經濟狀況不佳已無清償能力,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86年8月26日向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原料鋁擠錠291205.59公斤,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僅支付頭期款75萬元,餘額則簽發面額150萬元之本票12紙以為支付,惟該12紙本票均未獲兌現;又於同年9月間起,向 白文井 佯稱:明大公司需款週轉,向白文井借款300萬元,並由陳冠蓁簽發附表二編號14之支票支付予白文井,使白文井不疑有詐而電匯300萬元予陳冠蓁,另又要求白文井出借支票供其貼現,並向白文井佯稱:其願負責清償,且願簽發早3日到期之同額支票予白文井使白文井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陳冠蓁,陳冠蓁為能如願向台灣土地銀行貼現,竟偽刻白文井所經營之英洲材五金行之印章,蓋在附表一編號2、4、5、7、9、10、11之支票上,以使土地銀行誤信上開6支票係明大公司與英洲鋁材五金行生意往來收回之客票,而得以向銀行貼現,足生損害於英洲鋁材五金行,未料,陳冠蓁所交付白文井之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陳冠蓁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共詐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嗣經台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持白文井所簽發且有英洲鋁材五金行背書之支票要求白文井清償時,白文井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依刑法216條、第210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按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為20年。亦即修正後刑法所定之追訴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對行為人不利,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之時效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再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案經提起公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可參。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記載其犯罪時間為86年9月間起,並未明確記載終了日,然本件被害人白文井於86年11月4日提出告訴,被告之犯行至當日必已終結,乃以當日作為犯罪終了日。次查,本件被害人白文井對陳冠蓁即陳燕卿提出告訴,至86年11月7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將陳冠蓁即陳燕卿列為被告,應以該日為開始偵查之日,嗣經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並於88年8月2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該署88年度偵字第901號及88年度偵字第902號卷宗可稽;後本案於88年9月23日繫屬於本院,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逃匿,經本院於88年11月30日通緝,本件因被告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等情,亦有本院88年度訴字第654號卷宗及所附通緝書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在86年11月7日開始偵查起至88年8月29日偵查終結之期間計1年9月又22日,以及自88年9月23日繫屬本院起至88年11月30日通緝之前一日(即88年11月29日)止之期間計2月又6日,均無追訴權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又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依上揭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共計12年6月。是本件追訴權時效自86年11月4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上前揭12年6月追訴權時效期間,再加上前揭檢察官及本院行使追訴權,不生時效進行之期間1年11月又28日【計算式:〈1年9月又22日〉+〈2月又6日〉=1年11月又28日】,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101年5月2日即告完成【計算式:〈86年11月4日〉+〈12年6月〉+〈1年11月又28日〉=101年5月2日】。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自應為免訴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一┌──┬────┬──────┬─────┬─────────────┐│編號│票號│到期日│票面金額│備註│││││(新臺幣)││├──┼────┼──────┼─────┼─────────────┤│1│0000000│86年9月20日│397,600│編號1至3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之支票交換。││2│0000000│86年9月20日│397,600│其中編號2(見86年度偵字第│├──┼────┼──────┼─────┤22934號偵卷第9頁)由被告││3│0000000│86年9月20日│589,200│偽刻「英洲材五金行」之印章││││││並署押背書後向銀行貼現。│├──┼────┼──────┼─────┼─────────────┤│4│0000000│86年9月25日│360,000│編號4至8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3之支票交││5│0000000│86年9月25日│371,500│換。其中編號4、5、7(見│├──┼────┼──────┼─────┤同上偵卷第10頁至第13頁)由││6│0000000│86年9月25日│270,000│被告偽刻「英洲材五金行」之│├──┼────┼──────┼─────┤印章並署押背書後向銀行貼現││7│0000000│86年9月25日│200,000│。│├──┼────┼──────┼─────┤││8│0000000│86年9月25日│261,500││├──┼────┼──────┼─────┼─────────────┤│9│0000000│86年10月5日│361,500│編號9至12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5之支票交││10│0000000│86年10月5日│361,500│換。其中編號9、10、11(見│├──┼────┼──────┼─────┤同上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由││11│0000000│86年10月5日│350,000│被告偽刻「英洲材五金行」之│├──┼────┼──────┼─────┤印章並署押背書後銀行貼現。││12│0000000│86年10月5日│349,700││├──┼────┼──────┼─────┼─────────────┤│13│0000000│86年10月30日│480,000│編號13至15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6之支票交換。││14│0000000│86年10月30日│435,000││├──┼────┼──────┼─────┤││15│0000000│86年10月30日│520,000││├──┼────┼──────┼─────┼─────────────┤│16│0000000│86年10月31日│512,800│編號16至18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7之支票交換。││17│0000000│86年10月31日│634,400││├──┼────┼──────┼─────┤││18│0000000│86年10月31日│512,800││├──┼────┼──────┼─────┼─────────────┤│19│0000000│86年11月2日│476,000│編號19至21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8之支票交換。││20│0000000│86年11月2日│476,000││├──┼────┼──────┼─────┤││21│0000000│86年11月2日│548,000││├──┼────┼──────┼─────┼─────────────┤│22│0000000│86年11月10日│581,000│編號22至24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9之支票交換。││23│0000000│86年11月10日│583,000││├──┼────┼──────┼─────┤││24│0000000│86年11月10日│592,000││├──┼────┼──────┼─────┼─────────────┤│25│0000000│86年11月10日│588,000│編號25至27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0之支票交換。││26│0000000│86年11月10日│589,000││├──┼────┼──────┼─────┤││27│0000000│86年11月10日│589,000││├──┼────┼──────┼─────┼─────────────┤│28│0000000│86年11月20日│512,000│編號28至30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1之支票交換。││29│0000000│86年11月20日│514,000││├──┼────┼──────┼─────┤││30│0000000│86年11月20日│510,000││├──┼────┼──────┼─────┼─────────────┤│31│0000000│86年11月20日│569,200│編號31至33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2之支票交換。││32│0000000│86年11月20日│569,200││├──┼────┼──────┼─────┤││33│0000000│86年11月20日│691,600││├──┼────┼──────┼─────┼─────────────┤│34│0000000│86年12月20日│376,300│編號34至37之支票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3之支票交換。││35│0000000│86年12月20日│369,100││├──┼────┼──────┼─────┤││36│0000000│86年12月20日│318,700││├──┼────┼──────┼─────┤││37│0000000│86年12月20日│435,900││└──┴────┴──────┴─────┴─────────────┘附表二┌──┬────┬──────┬─────┬─────────────┐│編號│票號│到期日│票面金額│備註│││││(新臺幣)││├──┼────┼──────┼─────┼─────────────┤│1│0000000│86年9月17日│1,384,400││├──┼────┼──────┼─────┼─────────────┤│2│0000000│86年9月25日│731,500││├──┼────┼──────┼─────┼─────────────┤│3│0000000│86年9月25日│731,500││├──┼────┼──────┼─────┼─────────────┤│4│0000000│86年10月5日│723,000││├──┼────┼──────┼─────┼─────────────┤│5│0000000│86年10月5日│699,700││├──┼────┼──────┼─────┼─────────────┤│6│0000000│86年10月30日│1,435,000││├──┼────┼──────┼─────┼─────────────┤│7│0000000│86年10月27日│1,660,000││├──┼────┼──────┼─────┼─────────────┤│8│0000000│86年10月27日│1,500,000││├──┼────┼──────┼─────┼─────────────┤│9│0000000│86年11月10日│1,756,000││├──┼────┼──────┼─────┼─────────────┤│10│0000000│86年11月10日│1,766,000││├──┼────┼──────┼─────┼─────────────┤│11│0000000│86年11月20日│1,536,000││├──┼────┼──────┼─────┼─────────────┤│12│0000000│86年11月17日│1,830,000││├──┼────┼──────┼─────┼─────────────┤│13│0000000│86年12月17日│1,500,000││├──┼────┼──────┼─────┼─────────────┤│14│0000000│86年12月9日│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