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被告 陳麗水 被告 陳文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正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麗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文瑞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事實部分有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更正,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文正、陳麗水、陳文瑞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3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3人各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其宣告應隨各次犯行之罪名及主刑為之,始符於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是以,本件檢察官與被告雖合意認扣案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害人簽發之本票、借據均沒收,仍以經查獲且與附表所載各次犯行相關之本票、借據為限;其經查獲扣案而與附表所載犯行無關者,自不在認罪協商之合意範圍內,本院即毋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款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竹苞附表一:陳文正與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部分┌─┬────┬─────────────────────┐│編│犯罪事實│罪名及所處刑罰││號│││├─┼────┼─────────────────────┤│1│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1。│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2│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2。│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3│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4。│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顏文丑 、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元月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六日)均沒收。││││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顏文丑、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元月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六日││││)均沒收。│├─┼────┼─────────────────────┤│4│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8。│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二張(發票人 呂明有 、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三月十六日;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借據一紙均沒││││收。││││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二張(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三月十││││六日;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借據一紙均沒收。│└─┴────┴─────────────────────┘附表二:陳文正與陳文瑞共同犯重利罪部分┌─┬────┬─────────────────────┐│編│犯罪事實│罪名及所處刑罰││號│││├─┼────┼─────────────────────┤│1│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9。│、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沒收。││││陳文瑞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沒收。│└─┴────┴─────────────────────┘附表三:陳文正單獨犯重利罪部分┌─┬────┬─────────────────────┐│編│犯罪事實│所處刑罰││號│││├─┼────┼─────────────────────┤│1│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3。│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陳清能 、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四月十三日)均沒收。│├─┼────┼─────────────────────┤│2│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5。│本、 空陳文正 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二││││張(發票人 陳如毛 、金額新臺幣拾伍萬元、發票││││日一○○年二月二十日;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一月十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十六日)及借據一紙均││││沒收。│├─┼────┼─────────────────────┤│3│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6。│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肆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六月二十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八月二十日)均沒收。│├─┼────┼─────────────────────┤│4│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7。│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十月十五日)均沒收。│├─┼────┼─────────────────────┤│5│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0,犯罪│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日期更正││││為「99年││││底」。││├─┼────┼─────────────────────┤│6│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1。│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孫韻筑 、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一月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二日)均沒收。│├─┼────┼─────────────────────┤│7│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2。│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蘇順情 、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二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均沒收。│├─┼────┼─────────────────────┤│8│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3。│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一││││張(發票人 陳月娥 、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及收據一紙均沒收。│├─┼────┼─────────────────────┤│9│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4。│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陳月娥、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均沒收。│├─┼────┼─────────────────────┤│10│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5。│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11│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6。│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董瑞興 、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均沒收。│├─┼────┼─────────────────────┤│12│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7。│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董瑞興、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均沒收。│├─┼────┼─────────────────────┤│13│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8。│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董瑞興、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均沒收。│├─┼────┼─────────────────────┤│14│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19。│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許志忠 、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均沒收。│├─┼────┼─────────────────────┤│15│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0。│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王平和 、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九月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十││││月三日)均沒收。│├─┼────┼─────────────────────┤│16│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1。│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17│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2。│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18│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3。│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陶志華 、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一○○年一月十三日、到期日一○○年二月十二││││日)均沒收。│├─┼────┼─────────────────────┤│19│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4。│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票人 余清源 、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到期日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均沒收。│├─┼────┼─────────────────────┤│20│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5。│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21│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26。│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未完成││││本票一張(僅記載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