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榮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榮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榮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高榮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