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之利息請求附表。(附表之計息本金合計逾聲請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