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3時1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被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繳款資料及敘明所繳款項抵充之情形。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