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32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長 柯文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係於108年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8年2月11日止,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8年2月13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鄭純惠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