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6406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
487號、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⑴至⑺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3年9月
21日執行完畢」,並更正「甲○○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10月23日下午6時30分起,至94年3月
1日上午8時3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市場巷24號住處等地,連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各該項所示之物」;證據部分補充:「附表所示之物及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本應論以持有之罪,惟各該次持有毒品之行為均為其後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先後所為數施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執行紀錄,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記錄,經觀察、勒戒及戒治,仍不知悔改,未戒斷其施用毒品惡習,惟念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雖不足取,然施用毒品實係戕害其身心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促向善之心。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⑵、⑸所示之物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⑴、⑶、⑷、⑹、⑺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餘,有附表各該項所示檢驗報告可資為證,因各該扣案物上所含毒品殘餘與扣案物無從析離,均應視同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中,雖僅記載被告於93年10月23日下午6時30分許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然其其餘數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與前揭業經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檢驗報告│├──────┼────┼────┼───────┼──────────┤│一、│93年10月│高雄縣梓│尿液:甲基安非│高雄縣政府衛生局93年││93毒偵6406號│23日下午│官鄉光明│他命陽性反應│11月2日93煙檢字第249│││19時10分│路市場巷││2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許│24號││書││││├───────┼──────────┤││││⑴吸食器1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甲基安非他命陽│紀念醫院94年4月19日│││││性│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二、│94年1月8│高雄縣梓│尿液:甲基安非│高雄縣政府衛生局94年││94毒偵487號│日下午16│官鄉共和│他命陽性反應│1月14日94煙檢字第005││(併案)│時25分許│路海堤旁││0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⑵安非他命(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前毛重:0.7公│紀念醫院94年3月29日│││││克,驗後毛重:│報告編號:0000-000號│││││0.6公克):甲│檢驗報告│││││基安非他命陽性│││││├───────┼──────────┤││││⑶吸食器1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甲基安非他命陽│紀念醫院94年3月29日│││││性│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⑷吸管藥鏟1支│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甲基安非他命│紀念醫院94年3月29日│││││陽性│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三、│94年3月1│高雄縣梓│尿液: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94毒偵2178號│0日上午8│官鄉光明│他命陽性反應│公司94年3月15日編號││(併案)│時30分許│市場巷24││KZ000000000000號濫用││││號││藥物尿液檢驗報告││││├───────┼──────────┤││││⑸安非他命(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前毛重:0.6公│紀念醫院94年4月19日│││││克,驗後毛重:│報告編號:0000-000號│││││0.5公克):甲│檢驗報告│││││基安非他命陽性│││││├───────┼──────────┤││││⑹吸食器1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甲基安非他命陽│紀念醫院94年4月19日│││││性│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⑺吸管2支:甲│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基安非他命陽性│紀念醫院94年4月19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