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涵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877號被告黃玉涵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14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29日FDA藥字第0990073272號書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COQUINONE30心臟寶(56顆/瓶)│4瓶│├──┼─────────────────┼───┤│2│HEPASIL舒肝寶(80顆/瓶)│10瓶│├──┼─────────────────┼───┤│3│PHYTOESTRIN婦 康寧 (90顆/瓶)│2瓶│├──┼─────────────────┼───┤│4│E-PRIME(60顆/瓶)│4瓶│├──┼─────────────────┼───┤│5│PROCOSAⅡ(120顆/瓶)│8瓶│├──┼─────────────────┼───┤│6│POLYC(120顆/瓶)│4瓶│├──┼─────────────────┼───┤│7│ESSENTIALSNUTRITIONALS│2盒│││YOUCANTRUST(120顆*瓶/盒)││├──┼─────────────────┼───┤│8│ESSENTIALSCHELATEDMEGA│15盒│││ANTIOXIDANT,MINERAL││││(112顆*瓶/盒)││├──┼─────────────────┼───┤│9│PROFLAVANOL(56顆/瓶)│8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