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交上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清富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市○○區○○○○○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111年度交訴字第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