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承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