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 許淑芬 被告有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業已於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梁馨云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