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⒉聲請人之前夫 簡于益 、母親乙○○、子女 簡沖勇 95、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前夫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請陳明聲請人投資諾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並提出證明
文件,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若有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應說明擔任負責人起迄期間,並提出該段期間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租金(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膳食費、交通費、燃料費、通訊費、雜項支出、醫療費及扶養費等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於高雄,為何需於桃園及新店租屋。
⒎聲請人向 潭芙岑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