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移轉建築物所有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柯錦花 訴訟代理人 葉俊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移轉建築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下稱房屋)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查報房屋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上開裁定業於106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