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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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第682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新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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