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8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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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8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9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每
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外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捌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達文西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達文西卡綜合約定書、歷史帳單查詢、授權明細查詢
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