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巷3號
戊○○
甲○○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