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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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葉浩鈞
許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2430建號之建築樓層面積其中突出物一層之面積「62.72」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7.9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