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邱建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宗平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98,790元(13147.85*9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