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號聲請人 方浤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 歐陽寳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 方歐陽寳鳳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歐陽寳鳳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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