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242號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萬二
千七百四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