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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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0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6
年4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3固定計算,如
遲延給付,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
就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
95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積欠之額度已逾限額,依
上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106,220元
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貸
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民事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