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雅慧 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政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繆正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繆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九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九九○一○五九號)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9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9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4日向本院執行處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於100年11月10日以板院清民事文100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復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誤,惟上開通知函於送達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份附卷可證。又相對人繆易廷於本院100年度交付民移調字第151號調解程序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卷核閱屬實。則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