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47號上訴人 黃椿萱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 張雪苓
陳雅品
黃中榮 ( 黃楊雪雲 之繼承人)
黃芳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受命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