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附民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宏 被上訴人 陳蓓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307號案判決無罪,檢察官依上訴人即原告之請求,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64號),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針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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