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庭華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7年7月29日│208,080元│HE0000000│││││社興隆分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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