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46號聲請人甲○○○即 周德馨 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81│├──┼─────────┼───────┼───┼────┤│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5│├──┼─────────┼───────┼───┼────┤│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78│├──┼─────────┼───────┼───┼────┤│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7│├──┼─────────┼───────┼───┼────┤│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