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訴訟代理人 王冠仁 被告 簡文欽
簡志明 簡志宏 簡文龍 簡凱玲 簡淑貞 郭簡阿淑
簡綉今 簡美玉 簡杏 簡美惠 朱永勝 簡榮深
簡意恒 簡意峰 被代位人 簡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簡聖哲請求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簡陳 赤鯮 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簡聖哲就繼承 簡陳赤鯮 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09元(計算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0000000元×1/40=303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詳列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簡聖哲及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並提出載明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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