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954號聲請人 林美娜 非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立雄 即 杏立博全 診所、 黃博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杏立博全診所之開業或設立登記資科(需有負責人姓名)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