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被上訴人 阮呂映允桃園市私立超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高玉貞 即私立 永旭 美語短期補習班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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