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斌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6第三欄關於「犯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犯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編號6,關於事實部分為被告周斌華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佯稱其為工程師,可為被害人取得較低價格手機,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被告再以取手機為由離開,被害人始知受騙(見原判決事實欄一㈥)。理由論罪欄,則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足認此部分被告所犯罪名應係詐欺取財罪。上開附表編號6誤植他罪,顯係誤寫,此誤載既與全案情節、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