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心得 相對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關係人 李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李嘉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巷○○號1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三、相對人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遭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33207924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該函稿及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但相對人之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李浚永 已於102年
7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又已全部拋棄繼承,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個人資料、本院家事庭103年8月25日桃院 勤家豪 102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函在卷可稽,相對人已無董事、股東或繼承人可擔任清算人。聲請人為稅捐機關,本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本院甄酌李嘉萱為相對人原來負責人李浚永之妹,正值壯年,請聲請選任清算人的目的亦僅為辦理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事宜,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不至於增加李嘉萱之負擔,李嘉萱亦同意擔任,堪認選派李嘉萱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適當。
四、末相對人名下資產顯不足敷支應清算人報酬,經本院前案調查綦詳(見106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李嘉萱為李浚永之親屬,尚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斟酌兩造間資力狀況,若令相對人負擔聲請費用,實質上將會是由李嘉萱支出,尚非衡平,爰基於公益,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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