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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