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洪翠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陳瑞美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洪翠凰111年4月15日600,000元E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