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瑜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哲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高或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其應有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佩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