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黃念平 被告 周金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22號、第370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64號、第3836號、第5032號、第8615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65號案件),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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