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238號上訴人 蔡朝安
蔡武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雨珊 被上訴人 吳修全
黃 吳彩雲 吳棟明 彭秀鳳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吳孟桓 被上訴人 吳德宗
吳珮君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花 被上訴人 吳清源
吳潘清 吳美珍 黃 吳金柳 吳金蘭 吳金枝 吳金花 屠啟文 (即 莊吳阿菊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吳修全應提出吳玉花、吳孟桓、吳珮君、吳棟明、吳德宗以外其餘被上訴人授權處分土地及地上權或地上物之授權書到院;被上訴人吳孟桓並請陳報是否有以彭秀鳳特別代理人之身分委任訴訟代理人,如有,請補具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