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欣樺鍾林郡 、溫 珮辰 即溫 秋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姓名究係為「溫」珮辰即「溫」秋美,或為「温」珮辰即「温」秋美,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欣樺、鍾林郡、 溫珮辰溫秋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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