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債權人中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8樓」,非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