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許芝菁
陳奕君 被告 王麗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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