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3月,於民國106年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