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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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林素菁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劉?t鵬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4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薏淳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之更生方案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中關於「清償金額」欄內,就每期清償金額及6年清償總額之記載,有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彭文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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