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 汪士強 被上訴人 汪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萬2,010元(計算式:68萬7,749元+143萬4,261元=212萬2,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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