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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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鄭綉湘 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畢溱倪 律師 鄭宇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3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6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111年6月4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泠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考001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1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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