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昌 檢察官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訴之聲明求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億9,542萬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萬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另本案如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尚應補附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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