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儀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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