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洪金龍 輔佐人 洪藝倫 被告 莊金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洪金龍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