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 黃美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