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劉雅惠 被告 李依蒨
林博舜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本件被告李依蒨、林博舜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5月24日宣判。原告劉雅惠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適法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